5月13日,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等3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宣判后,王某等3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经审理查明,在王某、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转入资金共计四百六十余万元,其中包含骗取被害人徐某资金七万余元。在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亚某同样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及其妻子的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涉及资金二百二十余万元,其中包含两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四万元。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对“帮信罪”的认知存在误区,自认为仅仅出于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伤天害理。事实上,“帮信”行为社会影响极大,以贩卖个人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
法官提醒: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虽小,但危害极大,切忌因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不仅需要依靠法院依法审判、震慑犯罪,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面对“高额回报”不要心存侥幸、盲目冒险,避免上当受骗、滑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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