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未检刑诉()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宽、高峰犯拐骗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本案于年1月12日中止审理,于年3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年5月25日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当日被害人刘晓光独自在景县门市门前玩耍,被告人钱宽(化名)、高峰(化名)将刘晓光(化名)领走,意图带回钱宽家中抚养。二被告人在将刘晓光带离一段路程后,被刘晓光母亲发现,并叫人将其拦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宽、高峰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钱宽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4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刘晓光(年8月8日出生)独自在景县门市门前玩耍,被告人钱宽、高峰将刘晓光领走,意图带回钱宽家中抚养。二被告人在将刘晓光带离一段路程后,被刘晓光母亲发现,并叫人将其拦截。

被告人钱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日在景县工会附近门市,我和高峰在大街上溜达,当我们走到工会旁边一个金店的时候,我和高峰看到一个两、三岁的小女孩在门市门口站着,旁边没有家长看着,我当时就想自己这么大岁数光有小孙子也没有小孙女,再看这个小女孩长得挺好看,就想偷偷抱回去自己养着,这样我和高峰就走了过去。我给小女孩说:“你跟我玩去啊”,看到小女孩没有哭闹,我就卡住孩子的腋窝抱了一下孩子,随后高峰就领着孩子往东走,我就在后面跟着,走了大约有六十多米的时候,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妇女就追了上来,这个妇女怀着孕走不快,我们就紧忙往东走,等她追上我们的时候,她就说我们干嘛领她的孩子走,我一看这个情况就停下了,心想这个事被小女孩家长发现了,就不敢动弹了,随后又过来了很多人,就把我们给围住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我和高峰带走了。

我不认识抱走的小女孩和小女孩的家长。因为我的儿子和他之前的媳妇有一个小孙女,但是儿媳妇大出血死了,小孙女也给了儿媳妇她娘家了,孙女也一直不让我看,我一直都放不下这个事,一直想要个小女孩,那天我和高峰看见小女孩后,我就想起了我的小孙女,她俩年龄也差不多,我当时就想领回去自己养着。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二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将刘晓光领走一段路程后,被刘晓光母亲发现,并叫人将其拦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宽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高峰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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