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案情简介: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对离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但唯独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争执不休,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互不让步。
承办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但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承办法官大胆突破,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现实情况和诉讼请求后,从孩子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提出双方可以各让一步——轮流抚养孩子,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亲密接触,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带来的伤害,二人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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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之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一直是一个生活中和法律上都“棘手”的难题。本案景县法院提出的轮流抚养的解决方案,让人耳目一新。那一般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北京律师龚俸禄告诉我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司法实践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也可能例外的由父亲抚养,比如说,女方不愿意抚养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女方有重大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居住等情况。所谓“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一个综合考量因素,这要结合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来理解。比如,经济条件、生育能力、子女亲密程度等。而且,无论何种情况,“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都是处理离婚抚养子女问题的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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