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争议,亲生姐弟对簿公堂
一、案件事实
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姐姐控诉房子是她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而弟弟认为房子就是他的。究竟房子归谁所有?
年,已经有两套房的姐姐阿梅看中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阿梅称,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且是集体户口,经与父母以及阿荣商量之后,以阿荣的名字购买了房子。于是,在口头征得弟弟阿荣同意后,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2万元。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
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认为只是借阿荣的名字买房,房子是自己的,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
宣判后,阿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三、作者思考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借名购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购房者认为实惠的房屋,但“借名”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诚实原则,购房的出发点发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来设想的进行,也完全取决于“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
“借名购房”藏风险,小心赔了房子又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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