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生态环境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秋冬季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全省各地积极行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人力巡查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零容忍”、严管控,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对秸秆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禁止露天焚烧执法工作专项行动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禁止露天焚烧执法工作专项行动
年11月至年4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秋冬季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利用一周时间对秸秆杂草集中清理,共清理秸秆杂草吨,消除露天焚烧隐患。11月1日至9日,全市共发现2个火点(其中一个为林火,已移交当地公安部门),问责相关责任人员1人。
廊坊开展秋冬季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
廊坊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从11月1日至7日,廊坊市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秸秆杂草集中清理行动,共清除秸秆杂草吨,消除了露天焚烧隐患。11月1日至7日共处罚露天焚烧违法行为11起,处罚金额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38人。
沧州黄骅市多措并举,坚决打好秸秆垃圾禁烧攻坚战
沧州市黄骅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执法力量,成立专项工作组,全部下沉到一线,督导各乡镇开展巡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全覆盖无死角巡查排查。11月份以来,黄骅市累计出动无人机飞检6轮次,组织机械、人员清理荒草余吨,加强源头管控;平台推送火情7起,核实4起,已全部立案处罚。
邯郸市开展秋冬季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
年11月起至年4月,邯郸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11月1日至7日,邯郸市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秸秆杂草集中清理行动,共清除秸秆杂草.8吨,消除了露天焚烧隐患。11月1日至8日,共查处处罚露天焚烧违法行为14起,处罚金额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25人。
定州市坚决打好秸秆禁烧阻击战
定州市制定并下发《定州市-年秋冬季秸秆禁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管控的通知》,充分运用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强化监管,同时通过宣传车、书写标语、张贴通告、悬挂横幅等多种宣传手段,把“禁燃禁烧”政策宣传到各家各户、田间地头,积极营造广大群众不敢烧、不想烧、不愿烧的舆论氛围。
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着力营造禁烧浓厚氛围
衡水市、邢台市坚持对露天焚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加大对秸秆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严厉的态势。
衡水市查处3起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1.年10月24日17时26分,衡水市秸秆禁烧视频监控与红外告警系统发现武强县东孙庄镇合立村出现火情报警,平台立即将火情信息推送至东孙庄镇网格员,该镇网格员立即组织防火巡查队赶赴现场进行扑灭,现场发现纵火人王某,随即武强县东孙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处以元罚款。
2.年10月23日17时07分,衡水市秸秆禁烧视频监控与红外告警系统发现武强县北代乡栗庄村火情报警,平台立即将火情信息推送至武强县北代乡网格员,该镇网格员立即组织防火巡查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因现场未发现纵火人,武强县北代乡人民政府依法对着火点土地经营者朱某处以元罚款。
3.年10月14日10时50分,衡水市秸秆禁烧视频监控与红外告警系统发现景县王谦寺镇南孟庄村火情报警,平台立即将火情信息推送至景县王谦寺镇网格员,该镇网格员立即组织防火巡查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灭火,现场发现纵火人李某,随即王谦寺镇政府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元。同时王谦寺镇公安派出所、生态环境所联合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邢台市查处2起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1.11月2日上午9时许,邢台市南和区河郭乡在日常排查中,发现迓祜村迓祜桥附近出现一处垃圾焚烧,乡村干部及网格员第一时间调动水车、铲车、钩机等设备,对着火点进行了及时灭火扑救。经乡村干部走访核实,初步确定该着火点是人为所致,后上报河郭派出所。经派出所进一步排查调查、固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点火当事人杨某某顶格处罚元,并依法行政拘留5天。
2.11月8日下午,辛店镇环保所接到火情信息,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查看,经查实是责任人冀某某在骑车行驶过程中扔掉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路边杂草。该火点迅速被扑灭。针对冀某某的行为,由生态环保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冀某某罚款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露天焚烧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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