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教育局
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滨湖新区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和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学前教育需求增大和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是进一步解决入园难问题的必然要求,是继续深化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在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公办幼儿园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快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扶持工作作为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任务,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以实施《河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为抓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幼儿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1、在城区,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到年,人口在50万以上的景县、深州、故城三县城区公办园至少达到5所(其中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1所);人口在50万以下的冀州区、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阜城县城区公办园至少达到3所(其中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1所);主城区(包括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按照主城区规划实施。
2、在农村,要大力建设农村幼儿园,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室举办幼儿园(班),充分利用农村小学的网点优势,建设农村小学附设公办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办园。在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下,探索公办民助、公建民营、公办民管、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园形式。
(二)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主城区住宅区原有配套幼儿园统筹管理使用的意见》和《衡水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县城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要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加强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园占比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1、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教基〔〕8号)要求,按照“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界定扶持范围,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加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过程和结果客观、公开、公平。
2、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河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冀教基〔〕32号)各项扶持政策:
一是纳入统一规划。各县市区应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是落实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落实扶持资金。各县市区要设立本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给予扩班补助、租金补贴、玩教具支持、生均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办园。
四是落实帮扶机制。各县市区要鼓励引导省、市、县示范幼儿园和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结对帮扶相对薄弱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巡回指导、现场诊断、案例研摩、名园对话、送教下乡、跨园体验、影子跟班、岗位互换、教研共享、师徒结对、家园牵手等活动,使各被帮扶幼儿园在管理水平、校园文化、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有明显提高。
3、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各县市区要构建全覆盖的幼儿园质量评价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幼儿园办园质量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督促其规范办园、科学保教,杜绝“小学化”现象。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各县市区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顺利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扶持工作。请各县市区在8月10日前将研究制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盖章)以及摸底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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