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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这是由冀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社会环境和人文因素共同影响作用而成的,冀域鲜明的地方特征使得冀域法律文化与其他地方的法律文化区分开来,展示出其独有的卓姿。

法律人物众多、律学世家突出

在人才辈出、名人荟萃的冀域,有一群精通礼法、崇尚教化、创建法制、执法清明的法制人物,并且,冀域法律人物之众是其他地区所少有的,律学世家之多,传承时间之长,亦是冀域所独具。

据不完全统计,冀域在宋朝之前出现的著名的法律人物有40多人,其中先秦时期有3人,分别是“立法为公”理论的首倡者慎到、礼法一体理论的开创者荀况和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赵奢。

秦汉时期有8人,包括封建正统思想的构建者董仲舒,“尚德缓刑”法律思想提出者路温舒,深明法义善平庶狱的隽不疑等等。魏晋南北朝时期15人,主要有提出“先教而后诛”的法律思想,著《天兴律》的崔玄伯,提出“以情定罪”和“慎刑重命”法律思想的高肇,著曹魏《新律》的刘劭和著《神麕律》的崔浩、高允等等。隋唐时期15人,包括倡导“崇礼重法”法律思想的孔颖达,号召执法以仁、至诚待囚的王伽和参与编订《开皇律》的高颍等等。

古代社会几乎每个时期都有如此多的法律人物出现在冀域,这在其他地区是少见的,追朔原因是由冀域处于国之中央地位所决定的。

冀域独具的另一个特色便是律学世家。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有一种以研究和解释现行法律为特征的学问,称之为律学,这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法学表现形态。随着这种法律活动的兴起,不仅出现了大量解释法律的律学家,而且涌现出一批“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的私家法律世家。

冀域出现的律学世家有渤海的高氏、封氏和清河的崔氏。他们的法律思想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在法制的儒家化与少数民族法律融合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世居今天河北景县的渤海高氏为例,渤海高氏自东汉高洪定居脩县之后,历代皆以此地为郡望,是这一地区的名门望族,渤海高氏虽然以武功名世,但在北朝的法制建设中都作出了积极贡献,重视法制亦成为渤海高氏家族的一个明显特征。

自高湖归顺北魏,高允参修法律之后,精晓礼法的高绰、高遵亦修《太和律》,北魏后期的名相高肇,“以情定罪”和“慎刑重命”的思想,对北魏的司法审判产生了积极影响。

东魏权相高欢,亦是渤海高氏之后,他虽有鲜卑遗风,但也十分重视制定新法和严格执法,其长子高澄完成了东魏的基本法律《麟趾格》,其弟高洋建立北齐之后仍然遵循渤海高氏的族学,重视修订法律,开始在《麟趾格》的基础上创制《北齐律》。

经孝昭帝高演、武成帝高湛的努力,最终完成了中国立法上第一部“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北齐律》。北周灭北齐后,渤海高氏皇族遭到灭顶之灾,但对早已投奔西魏的高宾一族并无妨碍,北周权臣杨坚废周建隋之后,在开皇元年,渤海公高颍参与制定了《开皇律》。直到唐朝渤海律学世家的后裔高士廉、高季辅对《武德律》《武德令》等典章制度的修订都起了重要作用。

上启汉朝下至唐宋,冀域渤海高氏世世代代都在法律的制定和发展延续过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除了高氏之外,冀域的律学世家崔氏和封氏亦以传世之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完备奠定了基础。

名臣大儒居多,法律思想以儒家为主流

冀域自古以来就非常注重教化,学问渊博、品德高尚之人比比皆是,冀域的法学家大都是精通律学的名臣大儒,他们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提出的“以法为公”、“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世理念一直指导和影响着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趋向,他们构建的法学思想融入了明显的儒学色彩,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冀域出现的儒家大师有战国末期赵国的荀子、西汉时期冀州的董仲舒,东汉时期的巨鹿人路温舒、安平人崔宴,三国曹魏时期冀州广平的名儒刘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世家渤海高氏、封氏,隋唐时期衡水孔颖达、高季辅、巨鹿人魏征等等,他们都是儒学名士,他们博通经史、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通过法律思想的提出或法律著作的创作促进了礼与法的统一,使中国古代德礼的法律化正式完成,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完备奠定了基础,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冀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在夏商时期,主要是神权法和宗法思想占支配地位,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说,改造了传统神权法思想,成功走向了“礼治”的道路。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面临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型。

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社会动荡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冀州出现的与法律思想关系密切的学派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在冀域维护“礼治”的儒家和主张“法治”的法家是这场争鸣的主角。赵国赵武灵王主张法家变法思想,主张“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制定了严厉的刑法。

战国后期赵国的荀况,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趋势,经过辨别诸家异说,改造儒家“礼治”,修正法家“法治”,形成了“隆礼重法”的理论体系。西汉冀州广川的鸿儒董仲舒,在改造了孔孟传统德治、仁政、礼治和宗法思想的基础上,遵循了荀子礼

法并用的理念,同时吸收法家、名家、阴阳家学说中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的精华而形成的一种新儒学。他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又通过“春秋决狱”使儒家经典和礼法并用理论走向实践的道路,最终形成了“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

其后,随着律学的独立发展,各种思想不断撞击和融合,但始终是沿着董仲舒确立的儒家法律思想发展,如隋朝冀域衡水的儒学大家孔颖达,自幼受到传统儒学教育,以精通五经称于世,他主张“崇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和“民不可知之”的观念,突出体现了儒家的“人治思想”。

唐初钜鹿人魏征,作为唐初“通贯儒术”的思想家,继承了儒家的“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把“德、礼、诚、信”视为“国之大纲”等,他们的思想进一步促进了礼与法的统一。

冀域的法学家大都为儒学大师,并且历代的名臣大儒都不断将变化着的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典和法律文化当中,促进法律思想和儒家思想的融合,推动着冀州法制儒家化的进程。

法制建设成果丰硕,民族融合特色显著

在冀域法律文化中,不仅有影响中国古代治国走向的诸多著名思想家;在中国封建法制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律学家;在司法运用中众多执法严明、尚德缓刑、为人称颂的清官廉吏,而且,在法学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方面,也有丰硕的成果,由此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宝库。

冀域自古就拥有先进的法律思想,从治世理论的争鸣与创新,到“礼治”与“法治”的论争与融合,再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创建,在这一过程中,冀域的法律思想家一直发挥着导向作用。先进的法律思想加上众多优秀的法制人物,使得冀域的造法行为及法学著述卷帙浩繁。

从史书记载来看,冀域名人留下的法学著述是相当多的,虽然有的并未独立成书,有的仅存其名而书已失散,但依然能窥见冀域造法行为及立法技术的高超。战国中期赵国慎到遗存的《慎子》,战国后期赵国荀况遗存的《荀子》二十卷[56],是中国封建治国思想的开创之作。战国末期久居邯郸的大商人吕不韦在成为秦国丞相之后所著《吕氏春秋》二十六卷,虽被称为杂家著述,实是战国时百家争鸣的融汇之作。西汉广川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十七卷,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构建新儒学的理论之作,这些著述称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

自西汉武帝确立“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经学为指导推行法治成为历代治国的主流。自此,百家争鸣废止,“以经注律”之风兴起;探讨法理刑名者亦不多见,“引经决狱”者相继出现,在这一方面,则始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三国曹魏时广平刘劭,是一位著名的经学家和律学家,他在制定《新律》之后,又作《律略论》五卷,对《新律》进行注释;其后又作行政法《都官考课》七十二条,著《法论》十卷,这些虽然多已失散,但也能看出他对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远比东汉后期的章句之学更具有实用价值。

西晋代郡(今河北蔚县)鲁胜所著《刑》、《名》两篇,亦是律学著作,是有关法理研宄和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北魏时,清河崔宏、崔浩,渤海高允,广平游肇,隋朝渤海高颖,博陵李德林等,皆著作甚丰,其突出特点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儒法合流和礼法结合在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自《唐律》实现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之后,冀域法制更多地集中在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司法判例的汇编方面。如唐朝深州陆泽(今深县)张鷥的《龙筋凤髓判》,这是书判体的法学著作,是治世与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典籍的整理,它既是当时举子科考的范本,又影响了以后各朝的编例形势。

冀域先贤的造法行为及实践成果,虽在各朝各代多寡不同,侧重点各异,但体现了由礼法结合和法典制定向重视执法和司法经验总结方向转化,这是冀域古代法律实践变化的一个突出特征。

法律文化是民族文化融合的一部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夷汉并用’原则是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建立政权所共同奉行的原则”。民族统治中,无论是拓跋氏建立的北魏和东魏,宇文氏建立的北周,还是契丹族建立的辽朝,女真族建立的金朝,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满族建立的清朝。

入主中原后,在法律建设上,一方面是少数民族带有浓重的奴隶制残余的习惯法依然起着作用,另一方面,汉族的伦理道德也不断地融入其法制建设当中,促进了少数民族法律的迅速汉化,最终成为中华法系中重要的组成环节。

在这一法律汉化过程中,冀域一直处于中原华夏法律文化与北方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的交汇、融合的核心地区。例如十六国北朝时期,冀域处在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

当时襄国(今邢台)是后赵的都城,邺(今磁县)是前燕、东魏、北齐的都城,中山(今定县)是后燕的都城,蓟(今蓟县)是前燕的都城。由此看来,冀域是南北朝时期几个主要政权国家的畿辅重地,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其民族融合达到鼎盛时期,融合的规模之大,民族之多,人口之众是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

在民族高度融合的环境之下,冀域的法律在法律改革、法律教育、法典修订、法律运用、律学研究中,即对汉族的法律在传承中不断创新起到了重要作用,亦对少数民族的习俗与中原先进法律文化的融合、传承和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民族的法律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吸收,拓跋族有《北魏律》,鲜卑族有《北齐律》,这些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上承汉魏、下启隋唐,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结语

冀域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法律文化不可避免的带有民族融合色彩。这一特色是全人类社会法律文化的精华。宏观上对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法律建设,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法制认同;微观上对于今天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制建设,对于一个地区正确处理群体关系都有重要意义,这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文化基因。

在中国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冀域法律文化一直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发展趋势,也展现出了冀域显著的地方特色。这些特色使得冀域法律文化和其他地区的法律文化区别开来,成为中华法文化中独一无二的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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